路上開車,擦撞小意外難免,一旦碰到, 只要狀況不嚴重,很多民眾可能當場就賠錢和解, 大事化小;但就有一位小姐開車跟摩托車發生車禍, 經過警察調停,也簽了「警方提供的」和解書, 對方事後竟然成功提告,還求償數萬元! 原來和解書會無效,漏洞就在雙方沒有載明, 「放棄」刑事求償權跟告訴權, 才給了對方敲竹槓的機會。 投訴民眾A小姐:「他說他是學法律的, 所以他很清楚,雖然已經簽了和解書, 但是我還是讓人受傷,我逃不了刑事責任。」 車禍和解書簽了竟然無效!2年前, A小姐開車不慎跟一名機車騎士互撞,雙方同意和解, 醫藥費跟修車費都付給對方,沒想到, 對方卻在「半年」刑事告訴權到期前3天, 對她提告,求償近7萬元。 A小姐:「法官幫我們調解和解金額, 所以我又花了好幾萬錢賠償給他, 他才願意當場撤銷告訴,重點是這個和解書, 是警察提供給我的,我這個和解書, 也是在警察面前簽署的。」 車禍和解書有漏洞,容易被敲竹槓, 以過失傷害罪來說,雙方沒提告,要靠和解書自保, 內文除了寫清楚和解金額,一定要記得寫上, 雙方「放棄」或「保留」, 對於車禍的「民刑事求償權」及「刑事告訴權」, 因為寫上放棄,等於從此互不相干,寫「保留」, 萬一被害者日後出現後遺症,比較有保障。 假設雙方告上法院才和解, 千萬要寫「同時撤回」民事起訴及刑事告訴, 避免節外生枝。 律師林憲同:「民事弄清楚了以後, 6個月內記得要寫那句話, 就是『雙方撤回或捨棄放棄刑事告訴權』。」 和解書不光證明賠了多少錢,寫清楚但書, 最好要「約定和解不提告」,違約要賠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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